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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德官方网站_森林法修正案三读通过 提高刑罚

立法院4月21日三读通过森林法第50条、第52条修正案,盗伐最重将可处10年6月。林务局指出,行政院于103年5月间将森林法第50条、第52条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,在历时约1年的审查工作,终于在今日完成三读通过,林务局在这里向立法院表达由衷感谢之意,也敬佩立法委员捍卫森林资源及国土保安不遗余力之精神。

修正森林法第50条,提高销赃行为刑责
林务局说明,这次修正的森林法第50条条文,针对收受、搬运、寄藏、故买或媒介赃物者,都将刑度予以提高为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,删除现行拘役或科罚金之规定,并将「并科」罚金从500到1,000元之规定,提高至新台币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,且法律条文规定为「并科」,属于「应」并科而非「得」并科,也就是说,跟现在的规定相较,进行销赃森林产物者,除了最少关6个月以上外,还要罚至少30万元,罚金提高300到3,000倍,这样才能让山老鼠销赃首脑有所警惕而不敢再犯,发挥刑罚吓阻之效果。

修正森林法第52条,窃取贵重木者最高处10年6月
此外,森林法第52条规定为加重条款,现行法规定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,修正后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;罚金之计算基准,现行法为并科赃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,修正后也一并提高为并科赃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。此外,对于窃取贵重木如针叶树之红桧、台湾扁柏、台湾肖楠、红豆杉或牛樟等具有生态或高经济价值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也就是说最高可处10年6月有期徒刑,罚金也再提高为赃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。有关贵重木之树种,于森林法第52条第4项规定为贵重木之树种,指具高经济或生态价值,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树种。

此次修法之另一个重点,就是实务上,山老鼠常利用租赁或借用车辆、器具等方式进行犯案,而这些租赁或借用的犯罪工具,因为不是属于犯罪行为人所有,过去只能依刑法第38条规定,以专属于犯人所有之物,才能将其没收,使山老鼠一再利用此一方式规避,造成再次犯罪之机会大增,这次的修法也一并予以杜绝,于森林法第52条第5项规定为供犯罪所用之车辆、设备及器材等,不论是否属于犯人所有,一律没收。

另外,这次修正还在森林法第52条新增第7项「窝里反」的规定,系参照证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所增订,针对违反森林法第50条或第52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,在检察官进行刑事侦查程序时,提供与案情有关的待证事项,或同案的其他犯罪行为人之犯罪事证,使检察官能够加以追诉者,经过检察官同意后,可减轻或免除其刑。透过这个规定,使从事山中窃取森林主副产物之犯嫌,能够向检方供出盗伐集团的主事者或负责人,以换取减轻或免除其刑,将可澈底纠出背后操控者,一举歼灭、瓦解盗伐集团。

请全民共同守护森林资源,举发不法最高可领300万元奖金
最后,林务局呼吁,面对如此重的刑责威吓,请山老鼠切莫再以身试法,农委会林务局对于山老鼠集团绝对不会放过,将持续运作检、警、林平台,把山老鼠集团一网打尽,也请全民共同守护山林,林务局设有免付费24小时检举专线电话0800-000930(林林林救山林)及0800-057930(林务局救山林),请民众发现不法情事,立即打电话举发,最高可领3百万元的举发奖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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